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52號
- 原告
- 陳玟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睿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羅栩亮、鍾兆平、瞿銘峰、張漢龍、陳功源、簡秋嬌、王瑞卿、曾立利、黃泳學、黃馨瑩(原名黃馨儀)、楊立民、王貴儀、詹雅萍、林湘翎、朱緯業、林明頡、劉勝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書狀(即請求聲明所憑之事實經過及相關法律依據、請求附帶民事訴訟之依據為何),並請檢附相關事證。
二、被告陳功源於起訴後死亡,原告應查報其繼承人資料,包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
三、被告羅栩亮、鍾兆平、瞿銘峰、張漢龍、簡秋嬌、王瑞卿、曾立利、黃泳學、黃馨瑩、楊立民、王貴儀、詹雅萍、林湘翎、朱緯業、林明頡、劉勝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