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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65號

原告
施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功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4年度附民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5款及第6款亦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陳功源提起本件訴訟,依其民國104年11月25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容,未就被告陳功源與其他同案被告(本院已另行審結)應賠償原告之原因事實與本件訴訟標的為何予以敘明,起訴程式顯有欠缺。且被告陳功源已於起訴後之105年6月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附於證物袋內)。本院於105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及通知原告於7日內補正被告陳功源之繼承人資料(含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該裁定及通知均已於同月26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但原告均逾期迄未補正,亦未說明無法依期提出補正事項之原因,有卷附之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查。本院嗣依職權調查被告陳功源之繼承人情形,其法定繼承人亦均已拋棄繼承,有本院105年6月30日北院隆家合105年度司繼字第1134號(附於證物袋內)、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資料、本院民事科查詢表等在卷可參。是本院不能確定原告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以及應由何人續行訴訟,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原告起訴於法不合,依首揭規定,即駁回其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65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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