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73號
- 聲請人
- 玉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致廷
- 代理人
- 陳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73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001 │泛亞傳播事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龍江分行│104年10月25日 │160,000元 │ND14653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