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22號
- 聲請人
- 神菇玉生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宇
- 代理人
- 林憲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1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112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神菇玉生醫開發股份│彰化商業銀│104年8月28日│200,000元 │LN2893078 ││ │有限公司 林俊宇 │行晴光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