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73號
- 聲請人
- 忠益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男
- 代理人
- 何詩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73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新臺幣)│ │ │利期間│├──┼────┼────┼─────┼──────┼─────┼───┤│001 │瑪達哈利│聯邦商業│31,910元 │105年3月5日 │UI5518816 │3個月 ││ │企業有限│銀行南京│ │ │ │ ││ │公司 │東路分行│ │ │ │ │├──┼────┼────┼─────┼──────┼─────┼───┤│002 │瑪達哈利│聯邦商業│107,709元 │105年3月31日│UI5518817 │4個月 ││ │企業有限│銀行南京│ │ │ │ ││ │公司 │東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