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78號
- 聲請人
- 洸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如村
- 代理人
- 傅靜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78號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利竣企業│花旗(台灣)商│105年4月30日│117,600元 │5980286 ││ │有限公司│業銀行營業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