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74號
- 聲請人
- 億和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慧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274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永裕鋼鐵工程│第一商業銀│105年6月10日│899,645元 │YY0036677 ││ │股份有限公司│行松江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