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02號
- 聲請人
- 克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照
- 訴訟代理人
- 蘇渝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5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9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1302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德式馬企│第一商業│105年5月31日│116,499元 │TE0011323 ││ │業股份有│銀行忠孝│ │ │ ││ │限公司 │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