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06號
- 聲請人
- 二十三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馬修(FRAZAR MATTHEW ROBERT)
- 訴訟代理人
- 蘇家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按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七號解釋參照)。查聲請人為後述公示催告聲請時原為有限公司之組織(公司名稱為二十三號啤酒有限公司),在提起本件除權判決聲請前,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依上說明,原屬變更組織前有限公司公司之權利或義務,應由變更組織後之聲請人繼續享有或負擔,先予敘明。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306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毅誠企業股│華南商業銀│104年10月11日 │65,100元 │KD3424531 ││ │份有限公司│行中山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