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28號
- 聲請人
- 士達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硯婷
- 代理人
- 章佩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0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328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士達公關│玉山商業│104年12月31日 │134,138元 │CA3542542 ││ │顧問股份│銀行基隆│ │ │ ││ │有限公司│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