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鍾淑慧
- 法定代理人李正漢
- 當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胡全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40號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胡全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鼎翰科技股份│合作金庫 │105年4月30日│11,579元 │DP0170159 │ │ │有限公司 │商業銀行 │ │ │ │ │ │王秀亭 │北新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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