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54號
- 聲請人
- 昀宸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怡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0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1354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昀宸事業有│上海商業│104年1月10日│34,125元 │SSA1494908││ │限公司 曾│儲蓄銀行│ │ │ ││ │怡瑄 │松山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