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林春鈴
- 當事人李秋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72號聲 請 人 李秋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5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潘惠梅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良友旅行社股│玉山商業銀│105年4月19日│7,005元 │0008413 │ │ │份有限公司 │行城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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