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06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06號
- 聲 請 人
- 領袖公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黃小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06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財團法人資│兆豐國際商│105年1月15日│97,500元 │II0007775 ││ │訊工業策進│業銀行南台│ │ │ ││ │會 張進福│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