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91號
- 聲請人
- 銓球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寶霞
- 代理人
- 張庭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91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財團法人喜│第一商業│104年11月30日 │57,540元 │HA1407042 ││ │憨兒社會福│銀行大安│ │ │ ││ │利基金會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