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46號
- 聲請人
- 福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裕輝
- 代理人
- 吳倩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191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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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5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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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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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45222-0 │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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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45223-1 │1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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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45224-3 │1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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