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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黃鈺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請人
蔡永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105年度除字第180號│├──┬───────┬──────┬──────┬──────┬─────┤│編號│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本票號碼 │├──┼───────┼──────┼──────┼──────┼─────┤│001 │易正隆 │83年12月20日│84年3月21日 │7,500,000元 │ │├──┼───────┼──────┼──────┼──────┼─────┤│002 │易正隆 │83年12月20日│84年3月10日 │7,500,000元 │ │├──┼───────┼──────┼──────┼──────┼─────┤│003 │易正隆、瑞豐建│84年6月30日 │84年7月30日 │1,322,600元 │CHNO150415││ │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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