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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0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請人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仲良
代理人
鄭淑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1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0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新臺幣)│ │ │ │├──┼────────┼──────┼─────┼───────┼─────┼──────┤│001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560,000元 │104年10月29日 │AI6601406 │8個月 ││ │馬仲良 │中崙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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