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7號
- 聲請人
- 鴻璟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鴻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17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邢苓中│彰化商業銀│104年9月10日│80,894元 │KN1094790 ││ │ │行松山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