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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1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請人
鴻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鴻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17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邢苓中│彰化商業銀│104年9月10日│80,894元 │KN1094790 ││ │ │行松山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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