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號
- 聲請人
- 胡然之
- 代理人
- 郭玉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催字第156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4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6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0001│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7│1 │651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