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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8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2號

聲請人
林育姍
訴訟代理人
黃鳳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8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382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1 │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98ND-0041688-1 │1 │1000│├──┼──────────┼────────┼──┼──┤│002 │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98ND-0041689-3 │1 │1000│├──┼──────────┼────────┼──┼──┤│003 │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98ND-0041690-0 │1 │1000│├──┼──────────┼────────┼──┼──┤│004 │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98ND-0041691-1 │1 │1000│├──┼──────────┼────────┼──┼──┤│005 │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98NX-0001264-1 │1 │431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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