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號
- 聲請人
- 國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國森
- 代理人
- 陳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2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01│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47-1│1 │750 │├──┼────────────┼────────┼──┼──┤│0002│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1007-7│1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