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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號

聲請人
國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國森
代理人
陳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2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01│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47-1│1 │750 │├──┼────────────┼────────┼──┼──┤│0002│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1007-7│1 │8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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