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65號
- 聲請人
- 佳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耀仁
- 代理人
- 陳棖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1986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3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65號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 │ │(新臺幣)│ │├─┼───────┼─────┼───────┼─────┼─────┤│01│臺灣土地銀行松│臺灣土地銀│104年11月20日 │5,700元 │PQ1210270 ││ │山分行 黃祖榮│行松山分行│ │ │ │├─┼───────┼─────┼───────┼─────┼─────┤│02│臺灣土地銀行松│臺灣土地銀│104年11月20日 │100,000元 │PQ1210272 ││ │山分行 黃祖榮│行松山分行│ │ │ │├─┼───────┼─────┼───────┼─────┼─────┤│03│臺灣土地銀行松│臺灣土地銀│104年11月20日 │7,500元 │PQ1210271 ││ │山分行 黃祖榮│行松山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