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20號
- 聲請人
- 益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憲
- 訴訟代理人
- 邱清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八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20號│├──┬──────┬────┬──────┬─────┬─────┤│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台灣電力股份│臺灣銀行│103年10月8日│140,796元 │AJ1969702 ││ │有限公司台北│公館分行│ │ │ ││ │供電區營運處│ │ │ │ ││ │ 謝鋒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