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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4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549號

聲請人
玉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致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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