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1號
- 聲請人
- 展望多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明祥
- 代理人
- 歐陽仕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台灣美津濃股│國泰世華商業│104年9月10日│732,346元 │TM1018689 ││ │份有限公司 │銀行松江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