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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 當事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53號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陳茂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羅敬惟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5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金額(新臺幣)│ ├──┼──────┼──────┼─────┼───────┤ │001 │環雅環保工程│95年9月19日 │未載 │8,000,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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