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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8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89號

聲請人
虹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鈞
代理人
利素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8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虹達興業有限│華南商業銀│105年3月31日│93,282元 │MD1066861 ││ │公司 莊凱鈞│行和平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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