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91號
- 聲請人
- 富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賢
- 代理人
- 陳佳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9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天泉大厦管│合作金庫商業│104年11月5日│ 126,000元│ XM6655315││ │理委員會 │銀行信義分行│ │ │ │├──┼─────┼──────┼──────┼─────┼─────┤│002 │天泉大厦管│合作金庫商業│104年11月5日│ 126,000元│ XM6655316││ │理委員會 │銀行信義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