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399號異 議 人 葉昀抗(原名葉冀青)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法意資產管理股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5 年度司執字第55011 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3 、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所準用。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以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5011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該裁定業於105 年7 月14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之105 年7 月21日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已委託報社刊載執行命令,報社完全按照司法事務官之執行命令執行,該執行命令照抄高等法院之道歉聲明少一行,司法事務官沒發現執行命令少一行,並核發執行完畢證明,道歉聲明雖然少抄一行,但那是一個超連結,點進去就可以知道道歉之人為異議人,此有與聚財網執行長陳志維對話可稽,異議人於自己之部落格重新道歉一次,故重新登報之花費不應由異議人支出,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 (一)相對人前以本院103 年訴字第173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上字第893 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異議人名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5 萬元及其利息為強制執行,並命異議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字型8 之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聚財網(網址:http://www.wearn.com/)首頁廣告 A 欄位三日;以不小於字型14之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異議人於聚財網設立之個人部落格(網址:http://www.wearn.com/blog.asp?id=85203)三日,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55011 號損害賠償等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5 年5 月25日北院木105 司執進字第55011 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命異議人於收受命令後15日內依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893 號確定判決主文履行,並以該判決主文及附件三之文字為執行命令之附件,然所附執行名義確定判決之附件三漏頁,脫漏「立書人:葉冀青(即藍玉)」等字,經相對人以執行法院異議人所刊登道歉啟事文字有脫漏,執行命令命異議人履行之內容與執行名義內容及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內容均有不符,相對人之債權仍未獲滿足等語聲明異議,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5 年6 月14日北院木105 司執進字第55011 號函通知異議人重新刊登道歉啟事,異議人則稱其已完全依照執行命令履行完畢,有漏刊完全係因事務官之誤等語,又補正其於105 年6 月16日刊登之道歉啟事到院,並稱先前漏刊完全係事務官之誤,豈可要異議人再重新刊登?且先前刊登之道歉啟事係超連結,可連結到張貼人,眾人可知張貼人為異議人,已執行完畢等語,相對人則陳明異議人並未於聚財網(網址:http://www.wearn.com/)首頁廣告 A 欄位及異議人於聚財網設立之個人部落格(網址:http://www.wearn.com/blog.asp?id=85203)重新刊登道歉啟事,又其先前刊登之道歉啟事僅能看出其外號為藍玉,並未揭露其姓名為「葉冀青」,難認其履行完畢等語,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異議人於聚財網個人部落格及聚財網首頁廣告A 欄位網頁列印資料文末均漏載「立書人:葉冀青」等文字,經本院通知異議人補正,異議人僅於其個人部落格刊登道歉啟事,並未於聚財網首頁廣告A 欄位刊登,未履行完畢,又系爭執行命令說明一載明「債務人應依臺灣高等法院104 上字第893 號確定判決主文(如附件所示)履行」,具有執行力者乃系爭執行名義,並非附件,且異議人為系爭執行名義之當事人,因網路言論經法院判決應刊登道歉啟事,系爭執行名義(含附表三道歉啟事內容)已合法送達異議人,異議人對其應負之行為義務應知之甚詳,且該道歉內容攸關當事人自身權益,異議人應核對系爭執行名義及系爭執行命令內容是否相符,就系爭執行命令附件有脫漏乙節非無發現之可能,異議人猶以系爭執行名義附件刊登道歉啟事,難謂已自動履行完畢,況於網路刊登道歉啟事係利用網路傳播回復相對人名義,刊登者為何為刊登之重要事項,系爭執行命令脫漏部分乃立書人即異議人之姓名,異議人實難諉為不知,縱其於聚財網首頁廣告A 欄位刊登之道歉啟事可連結至其個人部落格,然系爭執行名義係命異議人於該廣告欄位刊登系爭執行名義附表三之內容,異議人既脫漏「立書人:葉冀青」等文字即難認已自動履行完畢為由,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異議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屬實。 (二)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執行之標準,應依判決主文所示之旨趣為之。判決之執行,應依主文所表示,主文不明時,始得參照理由加以解釋。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最高法院18年抗第210 號、18年抗第241 號、63年台抗第376 號判例要旨參照)。查系爭執行名義主文第2 項係載明:「命葉冀青(即本件異議人)應將如附表三(即本件附表)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字型8 之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聚財網(網址:http://www.wearn.com/ )首頁廣告A 欄位三日;以不小於字型14之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異議人於聚財網設立之個人部落格(網址:http://www.wearn.com/blog.asp?id=85203)三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核發系爭執行命令系命異議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5日內,依說明一所示履行,該命令說明一載明:「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5011 號債權人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葉昀抗(原名葉冀青)間損害賠償等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應依臺灣高等法院104 上字第893 號確定判決主文(如附件所示)履行。」,該命令所附之供參考附件僅有系爭執行名義之主文記載頁及附表三部分欄位,所脫漏部分欄位之記載為「立書人:葉冀青」,系爭執行命令附件固就系爭執行名義附表三脫漏文字「立書人:葉冀青」,然異議人收受系爭執行命令後本應依執行命令之主旨及說明,按系爭執行名義主文所載內容履行其義務,該執行命令之附件僅係供異議人參考,異議人既為系爭執行名義之當事人,就系爭執行名義附表三所載文字有載明立書人乙節應知之甚詳,且觀諸該道歉啟事內容,衡情應載有立書人姓名以明本人何指,是異議人就系爭執行命令所附之參考附件有明顯脫漏尚難諉為不知,異議人逕予刊登未載有立書人之道歉啟事,難認已依系爭執行名義履行義務。異議人雖稱其道歉聲明為超連結,點進去即可知道歉之人為異議人等語云云,惟異議人所刊登之道歉啟事內容究非依系爭執行名義表三之文字所載,與本件執行意旨不符;再者,異議人復稱於自己之部落格重新道歉一次等語,觀諸異議人提出之第2 次刊登之道歉啟事網頁資料(見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5011 號執行卷第67頁),異議人第2 次刊登道歉啟事之網址為www.wearn.com/bbs/topic.asp?topic_id=884739 ,顯非系爭執行名義主文所載應刊登道歉啟事網頁為聚財網(網址:http://www.wearn.com/) 首頁廣告A 欄位、異議人於聚財網設立之個人部落格(網址:http://www.wearn.com/blog.asp?id=85203),與系爭執行名義主文內容不符,難認異議人已履行完畢。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尚非無據,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 道歉啟事 本人自民國101年9月2日起陸續於無名小站部落格「落英繽紛」、聚財網刊登關於法意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意)及其所屬人員之文章,因而造成法意及其所屬人員名譽受損。為此,本人茲特予澄清並向法意表示道歉,併予週知眾網友。 立書人:葉冀青(即藍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