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仲聲字第2號

選任主任仲裁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聲字第2號

聲請人
華山文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杏如
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謝易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文化部間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仲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