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仲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郭台銘
- 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訴字第12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思愛普軟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惟查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足使原具確定力之仲裁判斷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撤銷仲裁判斷之形成權,如該仲裁判斷所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以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徵裁判費(最高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49號裁定參照)。本件依系爭仲裁判斷作成日民國105年6月20日之外匯現金買進匯率計算[(美金182,862.48×32.447+港幣6,839.95×4.201=新台幣5,962,074,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新台幣7,289,139-729,079.75=6,560,05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新台幣12,522,133元],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2,522,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6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7,335元,尚欠新台幣104,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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