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34號
- 原告
- 李秋雯
- 訴訟代理人
- 李殷財律師
- 被告
-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增成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
- 胡美慧律師
- INSURANCE COMPANY OF NORTH AMERIC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保險金,惟依兩造所簽訂之團體傷害保險契約第31條前段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保險契約要保人即原告之住所地在宜蘭縣○○鎮○○巷00號,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原告住所地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