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54號
- 上訴人
- 萬翔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海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0,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