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微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姜悌文李陸華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微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黃仁傑
再審被告
許火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2月2 日104 年度小上字第148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452 條第2 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第二審再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04 年12月2 日104 年度小上字第148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經本院於105 年1 月5 日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1 月11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5 年1 月20日以105 年度救字第23號、105 年2 月15日以105 年度救字第38號駁回確定,再審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是依首開規定,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微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