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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邦

特別代理人 古媋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啟偉因105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9,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384元,爰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悉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