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維邦
特別代理人 古媋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啟偉因105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9,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384元,爰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悉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
特別代理人 古媋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啟偉因105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9,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384元,爰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悉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