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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邦

特別代理人 古媋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啟偉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中段定有明文。再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再審之訴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再更㈠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531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嗣上訴人復對發回更審後之本院105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判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再行上訴,免徵裁判費,惟上訴人已於民國 107年7月23日繳交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萬2,384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核屬溢繳,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6,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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