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84號聲 請 人 鍾松錦 相 對 人 水啟動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小茜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積欠薪資)以新臺幣(下同)165,651 元整達成和解;前述款項勞方同意資方自民國(下同)105 年3 月起至105 年9 月止分7 期給付,每期於每月30日各給付22,651元、27,000元、36,000元、30, 000 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每期應付款項由資方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中之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兩造合意內容中之第1 項為:「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積欠薪資)以新臺幣(下同)165,651 元整達成和解;前述款項勞方同意資方自民國(下同)105 年3 月起至105 年9 月止分7 期給付,每期於每月30日各給付22,651元、27,000元、36,000元、3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每期應付款項由資方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於105 年3 月、4 月間有依前開調解內容匯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9,651元至伊薪資帳戶,剩餘116,000 元則未給付,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105 年3 月2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存摺影本等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