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92號聲 請 人 陳冠勳 相 對 人 聖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熙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合意就本案工資及油資補助費爭議以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元整達成和解,給付方式:勞資雙方於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星期六)上午十時整至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由資方以現金壹萬柒仟元當場交付勞方」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工資、休假、勞健保及油資等爭議之勞資爭議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05年9月2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勞資雙方合意就本案工資及油資補助費爭議以新臺幣(下同)17,000元整達成和解,給付方式:勞資雙方於105年9月10日(星期六)上午10時整至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由資方(即相對人)以現金17,000元當場交付勞方(即聲請人)」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年9月23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8218100號函、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工資、休假、勞健保及油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年9月23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8218100號函、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第2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勞工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