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字第1號
- 原告
- 周祺涵
- 被告
- 蒙帝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昱生
- 被告
- 康成志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佳育
- 被告
- 林沄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