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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字第1號

原告
周祺涵
被告
蒙帝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昱生
被告
康成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育
被告
林沄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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