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 原告
- 許生秋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穎律師
- 被告
- 善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蔭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肆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