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張志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原告
黃明惠
訴訟代理人
徐維貞
被告
潤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敬
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律師

      蔡文萱律師

      李陳明

      馬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已函覆檢查資料,請兩造儘速閱卷,並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兩週內陳報就徐維忠於100年間所申請病假部分,被告有無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給予半薪。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