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2號原 告 黃明惠 訴訟代理人 徐維貞 被 告 潤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敬 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律師 蔡文萱律師 李陳明 馬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30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已函覆檢查資料,請兩造儘速閱卷,並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兩週內陳報就徐維忠於100年間所 申請病假部分,被告有無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給予半薪。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