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4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品辰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理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昰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65,851元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