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聖嘉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連福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就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8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第三項為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