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28號
- 原告
- 陳宏典
- 訴訟代理人
- 楊博任律師
- 被告
- 美商網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列印資料1紙在卷,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