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28號原 告 陳宏典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美商網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列印資料1紙在卷,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