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34號
- 原告
- 賴淑芳
- 訴訟代理人
- 王紹安律師
- 被告
- 伊樂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朝國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松霖律師
周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月6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34號
周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月6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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