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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3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34號

原告
賴淑芳
訴訟代理人
王紹安律師
被告
伊樂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國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周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月6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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