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43號上 訴 人 劉士綺 被上訴人 杰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萬元(詳見本院105年11月7日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240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之半數96,120元,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6,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 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