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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4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43號

上訴人
劉士綺
被上訴人
杰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萬元(詳見本院105年11月7日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240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之半數96,120元,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6,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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