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43號上 訴 人 劉士綺 被上訴人 杰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 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