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71號
- 上訴人
- 林宛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勞訴字第27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請求開立註記上訴人離職原因之服務證明書乃係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