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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7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71號

上訴人
林宛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勞訴字第27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請求開立註記上訴人離職原因之服務證明書乃係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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