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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賴淑美

  • 當事人
    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甘明仁汎尼恩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77號原   告 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華 訴訟代理人 劉木川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被   告 甘明仁 周偉玲 吳弦潔 被   告 汎尼恩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甘明勇 上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26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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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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