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77號原 告 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華 訴訟代理人 劉木川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被 告 甘明仁 周偉玲 吳弦潔 被 告 汎尼恩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甘明勇 上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26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