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77號
- 原告
- 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華
- 訴訟代理人
- 劉木川
- 訴訟代理人
- 戴君豪律師
- 被告
- 甘明仁
- 被告
- 周偉玲
- 被告
- 吳弦潔
- 被告
- 汎尼恩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甘明勇
-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26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